| 索 引 号: | 11370703004290906M/2026-09798 | 分 类: | 主要负责人解读 |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6 年 07 月 27 日 |
| 标 题: | 主要负责人解读《寒亭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发文日期: | 2026 年 07 月 27 日 |
| 内容概述: | 主要负责人解读《寒亭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位企业代表、媒体朋友、各相关部门同仁:
大家好!我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书记、局长郭伟海,今天我们召开政策吹风会,正式解读《寒亭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落实国家、省、市污水处理费管理相关规定,立足寒亭城区水环境治理现实需求,我区研究出台本办法,进一步理顺征缴机制、规范资金管理、压实各方责任,构建长效可持续的城镇污水治理保障体系。下面我从政策出台背景、机制创新、落地举措、公众关切四个方面进行解读。
当前,我区城区污水管网持续延伸、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成本逐年上涨,原有零散管理规则已难以适应规范化管理要求。同时,自备水源取水企业污水征缴、多部门协同监管、资金收支闭环、违规排水约束等工作存在堵点。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结合《潍坊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统一要求,我区制定本办法,实现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监管全流程制度化,补齐制度短板,保障污水处理厂、管网、泵站稳定运行,持续改善城区水生态环境。
二、政策起草完整流程与各阶段核心工作
本次办法严格遵循区级规范性文件法定起草程序,全流程分为实地调研、初稿草拟、多部门内部会商、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常务会议审议、发文定稿七大闭环步骤,全程留存台账、痕迹可追溯。
第一步,实地摸底调研阶段。综合执法局联合财政、水利、生态环境四部门组建专项调研组,耗时两个月全覆盖走访城区供水企业、自备井用水大户、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各街道城管站,梳理当前征管堵点:自备井取水计量数据不通、代征成本无制度化补偿、资金支出边界模糊、多部门监管权责交叉等基层高频难题,同步对标国家、市级上位政策,梳理合规底线清单,形成调研分析报告,作为起草底层依据。
第二步,初稿框架草拟阶段。以调研问题清单为导向搭建整体框架,摒弃以往“先定收费、后谈管理”的传统写作逻辑,创新采用“权责—征收—资金—监管—追责”递进式结构,重点补齐跨部门协同、欠费强制追缴、污水厂运营约束等空白模块,完成第一版内部草稿。
第三步,多部门联席会商修改。组织发改、市场监管、审计、杨家埠文旅中心等十余家相关单位开展两轮书面征求意见、一次现场座谈,收集职能边界、票据管理、预算拨付、企业财务列支等各类修改建议 32 条,逐条研判吸纳,对代征手续费计提、自备水源数据共享机制、资金预决算周期等核心条款反复打磨,形成修改完善的征求意见稿。
第四步,司法行政合法性全维度审核。送区司法局开展合法性审查,重点校验收费权限、行政强制、追责条款、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设置等法定要素,修正表述模糊、权责越界内容,出具正式合法性审核意见书,形成提交政府常务会的送审稿。
第五步,区政府常务会议专题审议。会上调研组汇报起草全过程、调研发现问题、各方意见吸纳情况、政策实施预期效益,与会区领导结合全区水环境治理、非税资金管控工作提出优化要求,敲定最终制度安排。
一是清晰划分征收权责,打通两类水源征管通道。《办法》明确区综合执法局为征收主体,公共管网用水委托供水企业同步代征;自备水源由综合执法部门直接征收或委托代征,水利部门按季度推送自备井水量信息,建立常态化信息共享协同机制,解决长期以来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管盲区问题。二是严格非税收入管理,固化收支两条线制度。污水处理费全额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明确资金使用范围仅限污水设施建设运维、代征手续费,同时建立年度预决算制度,实现“年初有预算、年终有决算”,资金使用全程可追溯。三是统一征收标准,刚性约束减免行为。办法明确居民0.95元/立方米、非居民1.40元/立方米的收费标准,明文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减免污水处理费,杜绝随意减免造成资金流失,保障污水治理资金稳定来源。四是健全全链条联合监管体系。构建综合执法局牵头,财政、发改、水利、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区分两类违法行为:超标外排污水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拒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由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置,形成排水监管、费用征缴、执法追责闭环。
第一,全面开展政策公开宣传。区综合执法局将依法公示征收依据、标准、流程、法律责任,面向社区居民、工商业企业、自备井用水单位开展宣讲,让缴费义务人明晰自身权利义务。第二,规范票据与代征管理。督促供水企业规范票据开具,污水处理费单独列示、单独核算;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2%代征手续费,保障代征工作顺畅运转。第三,强化欠费执法保障。对逾期不缴、拒缴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严格履行责令限期缴纳、行政处罚程序,必要时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强化污水处理运营考核。将污水处理企业出水达标情况、设施稳定运行情况与费用拨付挂钩,对擅自停运、超标排放的,落实扣减服务费、责令整改等措施。
很多单位关心污水处理费与环保税衔接政策,办法明确:单位和个人污水排入城镇管网、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后,不再重复缴纳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但请注意,排入管网污水仍需达标,超标排放依然会受到生态环境部门处罚,不能简单认为缴纳污水处理费就可以超标排污。
本办法自2026年8月24日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后续我们将持续收集企业、群众意见,动态跟踪政策实施成效,欢迎社会各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