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4290906/2023-98281 | 分 类: | 规范性文件公开 |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 年 01 月 10 日 |
| 标 题: | (已废止)【规范性文件】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寒亭区医保定点村(社区)卫生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23 年 01 月 10 日 |
| 文号: | 寒政办发〔2023〕1号 | 效力状态: | 废止 |
| 统一登记号: | HTDR-2023-0020001 | ||
《寒亭区医保定点村(社区)卫生室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寒亭区医保定点村(社区)卫生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定点村(社区)卫生室医疗保障服务水平,畅通医保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及时向参保人员提供及时便捷、优质高效、价格合理、行为规范的基本医疗服务,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国卫基层发〔2014〕3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村(社区)卫生室,是指符合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条件,经区医疗保障局审核确定,与各街道卫生院签订了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村(社区)卫生室。
第四条 定点村(社区)卫生室实行挂牌服务,经区医疗保障局审核批准,在醒目位置悬挂统一格式的定点医疗机构标牌。
第五条 定点村(社区)卫生室室外就医环境要美化、绿化、整洁、温馨,室内卫生整洁,设施配备齐全。工作人员要着装规范,主动、热情、周到、文明服务。
第六条 定点村(社区)卫生室要在室外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时间及联系电话,方便群众联系就诊。
第七条 定点村(社区)卫生室在日常工作中要积极宣传、解答好医疗保险政策,协助做好城乡居民参保筹资工作。
第八条 定点村(社区)卫生室药房必须标识医保目录内药品区,配备不低于80种群众常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药物。常见病、多发病国家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保证配备到位,缺货量不得高于5%,常用药断货时间不得超过2周。
第九条 定点村(社区)卫生室要优先使用医保目录内国家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确保群众能够使用到质优、价廉的降价药品。特殊情况必须使用非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药品时,要征求患者或其家属的意见,同时在处方上注明“自费”字样。患者主动要求使用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药物,卫生室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
第十条 定点村(社区)卫生室要做好辖区内参保人员的门诊诊疗服务,按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流程和标准给予即时报销。严格执行医保部门制定的价格政策,自街道卫生院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进购的药品一律实行零差率销售,严禁私自加价出售。
第十一条 定点村(社区)卫生室要认真落实一般诊疗费政策,其中非注射型一般诊疗费收费6元/人次,报销5元;注射型一般诊疗费收费9元/人次,报销7元。同一参保人员在同一所村(社区)卫生室就诊,每三天最多只能收取一次一般诊疗费。疗程内复诊的,不得再收取一般诊疗费。
第十二条 定点村(社区)卫生室要对医保收费项目及价格、常用药品目录及价格、报销范围及比例等进行公示,对参保人员在定点村(社区)卫生室的就诊医疗费用和报销费用每月进行一次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定点村(社区)卫生室要建立专门的居民医保门诊统筹登记簿,如实登记参保人员就诊信息及疾病诊断情况,要与门诊统筹结算单及联网上传信息一致。
第十四条 各街道卫生院要每年与定点村(社区)卫生室签订服务协议。将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药品目录、收费标准及医疗费用审核与控制措施以及国家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保障服务纳入协议管理指标。对不能及时提供国家集中采购中选药品、拒绝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药品的,要在协议中专门制定约束、处罚措施,促使定点村(社区)卫生室认真履行职能。
第十五条 各街道卫生院要建立医保费用保障机制,对定点村(社区)卫生室发生的应当由医疗保险基金报销的普通门诊费用,由各街道卫生院按规定实行按月结算。
第十六条 各街道卫生院要加强对定点村(社区)卫生室日常监管,定期对医保协议履行情况、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督导检查。对于查处的违反医保规定的行为,根据医保服务协议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区医疗保障局备案。
第十七条 建立末位淘汰制,每年以全区现有定点村(社区)卫生室数量为基数,考核淘汰部分工作落后村(社区)卫生室定点资格,同时择优补充进同等数量村(社区)卫生室,纳入定点管理。退出后的定点医疗机构标牌,由街道卫生院收回。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0日,本办法具体由区医保局负责解释。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10日印发
因工作实际需要,该文件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咨询电话:7300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