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703004290906M/2025-06904 | 分 类: | 寒政发 |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 年 03 月 17 日 |
| 标 题: |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寒亭区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25 年 03 月 17 日 |
| 文号: | 寒政发〔2025〕4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各街道办事处,杨家埠文旅事业发展中心,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寒亭区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7日
寒亭区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决策部署,提高行政检查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潍坊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优化营商环境为抓手,规范行政检查行为,创新行政检查方式,提升行政检查质效,着力解决“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随意检查”等问题,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二)工作目标。聚焦“乱检查”问题,在严守安全底线、实现有效监管的基础上,通过建立落实涉企检查整合、备案登记制度,整合检查事项,开展跨领域、跨部门联合检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一次到位”,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干扰,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三)涉企行政检查范围。涉企行政检查,是指各行政执法部门单位(含各街道,下同)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到生产经营场所内对各类市场主体开展的调查、检查、检验等活动。
二、主要任务
(一)编制行政检查计划。各行政执法部门单位应当根据监督管理职责,坚持依法、必要、高效原则,科学编制涉企行政检查年度工作计划(应包括涉企行政检查的依据、内容、对象、频次、方式和时间安排等内容),并严格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开展涉企行政检查。
(二)行政检查应备尽备。各行政执法部门单位进入企业检查,要至少提前7天通过山东省涉企行政检查平台暨“山东通”鲁执法模块(以下简称“鲁执法”)录入检查计划,区政府办公室、区司法局对检查计划进行审核备案。上级交办、紧急执法、投诉举报核查等未列入计划的检查要在“鲁执法”通过“绿色通道”及时报备。
(三)减少行政检查频次。推进跨部门联合检查,各行政执法部门单位在“鲁执法”提报涉企检查计划,系统自动推送联合检查建议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单位要确认联合检查建议,并根据系统匹配的检查时间开展联合检查,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联合检查。推进部门内部合并检查,各行政执法部门单位内设机构对同一监管对象有多项检查要求的,能够合并实施的要合并组织实施,并统一检查标准。
(四)控制行政检查影响。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时,不得刻意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陪同检查。要根据企业行业特征,采取干扰尽量小的方式实施现场行政检查。探索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依法降低行政执法特别是行政检查对企业的负面影响。
(五)强化行政检查指导。各行政执法部门单位应推行包容审慎执法,对行政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一次性提出整改要求,并出具书面整改意见,整改意见必须有法可依、有理有据,做到精准、具体,有可操作性。要结合企业的行业特点、实际情况等因素,为企业指出明确的整改方向和路径,做好跟踪复查工作,确保企业整改到位,真正帮助企业规范运营、良性发展。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执法人员管理。各行政执法部门单位应不断提升行政执法人员能力水平,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要求,认真抓好提升执法普法能力培训。严格执行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及行政执法证管理制度,定期清理、确认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清退、调离或者调整,并及时收回执法证件。
(二)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区司法局负责定期核查各行政执法部门单位的检查计划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计划外检查”“应报未报”等问题。区政府办公室定期通报各行政执法部门单位规范涉企检查工作落实情况。
(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各企业对涉企行政检查有异议的,可提出投诉举报(区司法局投诉电话:0536-7908199;区政府办公室投诉电话:0536-7301169)。
(四)发挥社会监督力量。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企业代表等社会力量参加执法监督活动,加强对一线执法规范化的社会监督。各行政执法部门单位开展涉企行政检查的相关情况应当依法通过部门网站、政务服务平台、行政执法管理平台等,以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息查询等方式公开。
(五)强化执法考核问效。将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纳入年度考核,“鲁执法”检查计划提报及实际实施数量、提前7天备案率、联合检查次数、绿色通道使用率等作为具体指标。涉企行政检查行为存在违法或者不当情形,需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区司法局应当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启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监督中发现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行政执法规定的问题线索,依法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