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703004290906M/2024-05670 | 分 类: | 政策例行吹风会 |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 年 06 月 24 日 |
| 标 题: | 政策吹风会:寒亭区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办法 | 发文日期: | 2024 年 06 月 24 日 |
| 内容概述: | 政策吹风会:寒亭区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办法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为切实为来寒人才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不断提升人才服务品质,规范人才公寓使用管理,2024年6月24日,寒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寒亭区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并举办政策吹风会,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人才公寓是招才引智的重要载体。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寒战略,吸引和鼓励优秀人才来寒创业就业,寒亭区高度重视、积极谋划,制定《寒亭区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我区人才公寓申请条件和各环节工作流程要求,推动完善人才安身、安心、安业保障,营造广聚人才的社会氛围。
二、决策依据
参照《关于印发潍坊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潍办发〔2020〕9号)、《关于印发潍坊市市区人才安居工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潍建发〔2021〕3号)、《关于印发〈潍坊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意见〉补充规定的通知》(潍办发电〔2022〕9号)等文件及相关政策。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二条,主要包括制定依据、人才公寓定义、涉及部门职责分工、申请条件、租期、申请流程、申请审核、续租退房情形、居住管理、合同终止等内容。
1. 纳入人才公寓保障范围的人才具体对象包括:符合潍坊市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的A、B、C、D类人才;在寒亭区就业或创业符合年龄要求的全日制毕业生、非全日制研究生、留学回国本科及以上毕业生,以及毕业时取得预备技师、高级工职业资格的高级技校或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
纳入保障范围内的其他各类人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租赁人才住房:与就业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的人才,提供录用证明文件或入职证明);在寒亭区初次自主创业的,须依法登记注册成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申请人家庭在潍坊市区范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且至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潍坊市区无住房交易记录,或已购买商品期房、在潍坊市区无其他自有住房以及3年内无其他住房交易记录;在寒亭区正常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申请家庭(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等购房优惠政策;正在享受公租房、租赁补贴等住房租赁政策的,应退出其他住房租赁政策。
2. 申请租赁人才公寓的,每个租期2年,最多不超过3个租期。租金标准为:A、B、C、D类高层次人才及博士研究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免收租金;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专科毕业生和毕业时取得预备技师或高级工职业资格的高级技校或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分别按人才公寓同区域相近品质房屋市场租金价格的20%、30%、40%收取。
寒亭区嘉实孵化产业园人才公寓市场租金价格为30元/平方米/月。
租赁期间产生的水、电、暖、燃气、网络、物业管理等费用,对A、B、C类高层次人才给予免除,由运营管理机构代缴;其他类别人才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3.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由寒亭区人才安居工程专班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负责解释。